山西省作家協會簡介
山西省作家協會簡稱山西省作協,是中共山西省委領導下的、山西省作家與文學工作者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山西省廣大作家與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山西省作協前身是山西省文學工作者協會、中國作家協會山西分會。1991年,更名為山西省作家協會。
1984年9月,經中共山西省委決定,成立中共山西省作家協會黨組,正廳級建制,歸口中共山西省委宣傳部領導。
山西省作協最高機構為山西省作家協會代表大會,原則上每5年召開1次,選舉產生出全省委員會和常設領導機構主席團。書記處為省作協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山西省作協現有團體會員20個,個人會員3000余人,薈萃了我省文學界的人才精華。其主要任務是:組織作家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論述,高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做好新形勢下作協工作,在中共山西省委領導下,在中國作協指導下,更加廣泛地團結全省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定不移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學發展道路,努力開創山西文學事業新輝煌,為建設文化強省、譜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山西篇章貢獻力量;組織文學評獎,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創作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進行文學理論研究,組織開展健康說理的文學評論和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的新生力量,促進文學事業的發展;反映作家的意見和要求,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等。
山西省作協內設辦公室、人事處(含機關黨委)、創作聯絡部、創作研究部、影視文學創作部等職能部門和離退休人員管理處。分別負責協調機關工作和會務組織工作;組織作家深入生活,聯系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織文學評獎和進行會員會籍管理;進行人事管理;安排作家互訪、進行文學交流;負責機關黨的建設等。
山西省作協主管和主辦的刊物有《山西文學》、《黃河》、《山西作家》、《晉》、《中國趙樹理研究》、《創作研究》等。協會下屬事業單位四個,分別是山西文學院、山西文學月刊社、黃河雜志社、《名家名作》雜志社等。
為加強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山西省作協設有長篇小說委員會、中短篇小說委員會、詩歌委員會、散文委員會、紀實文學委員會、影視文學委員會、文學評論委員會、網絡文學專業委員會、兒童文學專業委員會、權益保護和道德建設專業委員會等10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各文學門類的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及有關方面的組織聯絡活動。
為推動和繁榮全省文學創作,山西省作家協會設有趙樹理文學獎,每三年評選一次。
山西省作家協會第七屆全委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名單
(共28人)
主 席:杜學文
駐會副主席:羅向東、張銳鋒、李駿虎
副 主 席:呂新、葛水平、劉慈欣、魯順民、黃風、王春林、徐大為、張行健、候詎望、聶爾、楊遙
主席團委員:(23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文海、王宏偉、王改瑛、王亭亭、朱凡、閆文盛、李云峰、李志斌、李青萍、李清水、楊鳳喜、張體仁、張敬民、金汝平、周同馨、孟超(陳風笑)、郝啟康、賈大一、崔昕平、續小強、韓思中、溫學軍(玄武)、樊菁
山西省作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山西省作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山西省作家與文學工作者自愿結合的群眾性專業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山西省廣大作家與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山西文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本會在中共山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最廣泛地團結全省作家和文學工作者進行創造性創新性勞動,努力推出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發展和繁榮山西文學事業,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
第三條:山西省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依照本會章程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四條:本會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服務的宗旨,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職能,把協會真正辦成我省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山西省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統一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文化自覺和文化擔當,不斷提高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七條:本會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鼓勵精品創作;提倡多種藝術風格、文學流派、創作形式的多樣化,繼承和弘揚中國優秀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鑒世界優秀文學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繁榮山西的文學事業。
第八條:本會堅持引導廣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表現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鼓勵作家努力學習完善自我,勇于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文學創作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努力形成創作實踐成果。
第九條:本會積極組織和推動文學批評和研究活動,開展健康說理的文學評論,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不同學派的自由討論,支持并切實保障學術討論中批評和反批評的權利,以促進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第十條:本會努力辦好刊物和文學院,通過辦刊、社會聯合辦學和舉辦作家作品研討會、讀書會,開展重點作品扶持工作等多種形式,積極發現、扶持、培養文學創作、評論和編輯的新生力量,廣泛團結聯系新的文學群體,關心引導青年文學人才的創作和成長,不斷壯大文學創作和評論隊伍,提高文學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十一條:本會對優秀文學創作、文學評論成果,對做出優異成績的作家以及文學工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本會廣泛聯系和扶持志在發展與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的群眾文學社團,與熱心支持文學事業的社會各界發展橫向聯系,加強文學公共服務,積極開展文學普及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積極加強和推進與全國各地的文學交流,組織參觀訪問,加強同兄弟省、市、區作家協會與作家的友誼,并積極參與國際文學交流。
第十四條:本會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完善協會管理,加強會員自律,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六條:凡贊成本會章程,經本人申請,本會兩名個人會員介紹或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經專家評議,由本會主席團或書記處審查批準,即為本會個人會員:1、堅持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民道德規范和文藝工作者的職業道德;2、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和數量的文學作品、文學評論和文學翻譯作品者;3、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出版與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4、熱心支持文學事業、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全省各市文聯,省直單位作家協會、文學協會等,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單位主要任務是,協助本會組織居住當地或本單位的本會會員活動。對本會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國際友人和國內知名人士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形象與聲譽、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托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有要求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習、文學活動的權利。
本會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要求退會時,由本會主席團或書記處確認后終止其會籍。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的一切活動以憲法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本會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保障會員的正當創作自由,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會會員有向本會反映本人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要求得到支持和訴諸法律保護的權利。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援助、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具有較好生活、思想、藝術準備,具有創作計劃而又囿于崗位工作,或者生活條件限制等實際困難,有向本會申請創作假的權利,或申請幫助協調解決工作與生活困難的權利。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應該按期交納會費,連續三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行退會,經本會主席團或書記處通過,停止其會籍;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違法,觸犯法律者,經本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一條:會員的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實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山西省作家協會全省代表大會。原則上每五年舉行一次本會代表大會。如無特殊情況均應如期舉行。
本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聽取、審議和批準本會屆度工作報告;
2、決定本會屆度內的工作總方針和總任務;
3、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4、選舉本會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代表大會的個人會員代表,由居住各市的本會全體個人會員和隸屬省直的本會全體個人會員,通過民主協商,分別選舉產生;本會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會領導機構為山西省作家協會全省委員會。全委會委員由個人委員和團體委員組成,任期五年。其中,個人委員由本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團體委員由團體會員從其主要負責人中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本會主席團或書記處審議通過。團體委員的變更和增補,由團體會員推舉人選,報請本會主席團或書記處審議通過。
本會全省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執行本會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本會常設領導機構,或增選、罷免本會常設領導機構組成人員;
3、審議、批準本會常設領導機構年度工作報告;
4、批準本會全省委員會個人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5、決定本會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會全省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本會常設領導機構主持。
第二十四條:本會常設領導機構為山西省作家協會主席團。本會主席團由本會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五年。在本會全省委員會閉會期間,由本會主席團代行日常領導職責。
本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主持召開。
本會主席團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議定重大問題;
2、向本會全省委員會提供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
3、向本會全省委員會提出增選、罷免本會主席團組成人員動議,本會全省委員會委員變更和增補動議,并主持會議表決;
4、建立本會相關工作機構,決定組成處理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
5、領導執行本會全省委員會決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為書記處。書記處由書記處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處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組成人員由本會黨組提名,本會主席團任命。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若干相應的工作機構。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若干由作家、評論家等專家組成的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榮譽和名譽職務。獲榮譽和名譽職務的具體人選,由本會主席團確定并聘請。
第二十七條:本會與團體會員保持密切聯系,在文學事業發展方面,給予團體會員業務上的指導和協助。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2、會員會費;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用于發展文學事業的經費收入與開支,定期向本會代表大會和本會全省委員會匯報,實行經濟民主、有效監督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本會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于本會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執行中制定的各種具體條例、辦法、規定等,由本會主席團授權制定并批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主席團。